南京公司高管涉受贿受审曾收房至今不敢过户
现代快报记者李绍富
南京市自来水公司前副总经理尤博文昨受审
被人虚假举报,配合调查时他写了13页自诉书
一起虚假举报牵出巨额腐败案
今年5月中旬的一天,南京玄武区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接到一条举报线索,举报人称,南京市自来水公司副总经理尤博文,曾接受了一个工程承包商行贿的一套房子,在10年前,那套房子就价值27万元了。而受贿来的房子,尤博文自己并不居住,而是给了他的情人。今年5月18日,侦查人员找到尤博文,让他配合调查相关的举报线索。而后来证实,举报不属实。不过,尤博文在配合调查期间,主动书写了13页的自诉书,把自己最近10多年来,受贿的每一笔都写了下来,主动向侦查人员交代了。值得一提的是,他交代的受贿数额,绝大部分都是侦查人员此前并未掌握的。接到他的自诉书后,侦查人员发现他涉嫌受贿共计100多万,于是决定对他立案侦查。
“那起举报是捕风捉影,可这些年来,他自己很清楚收了人家的钱,面对侦查人员调查时,估计内心一直惶恐不安,所以就干脆自己把所有受贿的事实写了出来。”有知情人士透露,尤博文这么做,也是希望坦白从宽。
承包商“表示表示”,他10年收了40多万
在昨天的法庭上,检察官指控尤博文第一笔受贿数额为40多万元。这笔贿赂均是来自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负责人韦某。这名负责人所在的公司,多年来一直跟南京市自来水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尤博文最近10多年来,很长时间分管基建。自从10多年前,因工程认识尤博文后,韦某每年春节期间,都会主动上门向他“表示”一下。证据显示,从2002年到2013年期间,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先后送给了尤博文40多万现金。不过,在昨天的法庭上,尤博文虽然承认自己收受这家公司的40多万元贿赂,但他称并未给予照顾,一切都是依法依合同办事。
一套房子,他至今没敢过户
这些年来,韦某除了分多次送给尤博文40多万元现金外,还曾采取变通的方式,给他送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位于江宁东郊小镇,是一套面积40平米左右的精装公寓,2002年的价格为16万多元。房子是以韦某的名义买的,房子买来后,韦某曾多次提出,把房子过户到尤博文名下,或是跟尤博文关系非常亲密的一位年轻女性名下,都被他拒绝了。房子买到手后,韦某和尤博文各拿着一套钥匙。
“这套房子,韦某可能是想送我的,但不是我主动索要的,因为我自己没能很好把握自己,就半推半就,被动接受了。”昨日的法庭上,尤博文称,这就是他之所以一直没同意把房子过户到自己或是他人名下的原因,因为他担心出问题。
被指控受贿总额达160多万元
昨日,检察官在法庭上指控尤博文,从2001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担任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131.9838万元、欧元2.1万元、美元5000元,精装的公寓一套,共计折合人民币160多万元。
主动供述受贿是否属自首?
在昨日的庭审中,关于尤博文是否属自首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法庭上,尤博文的辩护律师认为,尤博文受贿案发是由于今年5月15日郑某的检举。
随后,5月18日检察机关向他发出了询问通知书。而还未等询问进行,也未立案的情况下,他便主动供述了远远多于检举内容的受贿事实,因此应认定为自首。
不过,检察官否认了自首的情节,认为他只算主动供述。
别人名下那套房产是否算受贿?
以韦某名义在东郊小镇购买的那套当年价值16万多元的公寓是否算受贿款,这也成为了昨日法庭争议的焦点。
尤博文的辩护律师称,那套东郊小镇的房屋,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在他名下,因此他只拥有使用权,不完全控制,不能算作受贿所得。
不过,检察官认为,刑法上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含义不完全相同,本案中的房屋赠送行为有明确的利益往来,符合行贿、受贿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所得。
昨天,法庭审理结束后,因案情重大,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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