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大修 征地补偿拟不设上限
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始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本次修改集中在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会上作说明时介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逐渐暴露出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在补偿标准上,修正案草案对现行四十七条亦做出重大修改。草案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住房保障方面,修正案草案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在社会保障方面,修正案草案规定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为防止拖欠、截留,防止补助资金不落实,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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